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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 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 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 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 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 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 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 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 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 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 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 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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