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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 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 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 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 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 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 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 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 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 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 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 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 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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