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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 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 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 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 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 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 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 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 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 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 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 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 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 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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