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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 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 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 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

  3.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6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 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 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

  2.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

  3.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 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 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 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 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 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 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 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 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8 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 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 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 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 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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