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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政策操作指南三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 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 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 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 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 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 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 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 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 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 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 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 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 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 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 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 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 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 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 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 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 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 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 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 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 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 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 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 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 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 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 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 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 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 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 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 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 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 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 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 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 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 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 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 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 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 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 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 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 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 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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