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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 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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