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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 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 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 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 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 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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