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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 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 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 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 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 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 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 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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