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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0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 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 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 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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