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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 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 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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